一刑法288條至292條規定,墮胎罪所侵害的法益為母體內成長中胎兒的生,分述如下

(一)自行或聽從墮胎罪

1.懷胎的女性如果服藥或以其他一切方法墮胎,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以下罰金。

2.懷胎女性如果聽任他人為自己墮胎,法定刑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。

3.懷胎女性如果是因為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而進行墮胎。例如:出現難產情況,係「必」免除其刑。

  另優生保健法第9條之規定,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,即可墮胎(依法令之刑為)

(1.)本人或先生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

(2)本人或先生四等親內血親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

(3)有醫學上之理由,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可能

(5)因被強制性交、誘姦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發生性行為而受孕

(6)因懷孕或稱產將會影響奇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。但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導宣告之人,依前述規定施行人工流產,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。有配偶之人,依前述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,應得配偶之同意。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。則不須得其同意。

 

(二)加工墮胎罪

1.行為人如果味依法令,被動的受懷胎女性的囑託為其近行墮胎,或是主動地取得懷興呈或而為其進行墮胎,法定刑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2.刑為人如果因1.的犯罪刑為,導致懷胎女性死亡,法定刑為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因此至使其受重傷,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(三)意圖盈利加工墮胎罪

1.行為人如果意圖取得財產利意,被動的接受懷胎女性的囑託而為其墮胎,或是主動地取得懷胎女性的承諾而為其墮胎,法定刑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500元以下罰金,如果因使致使其受重傷,法第刑為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(四)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

1.行為人如果並未接受懷孕女性的囑託或取得其承諾,而為反其意願為其墮胎,法定為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2.行為人如果因1犯罪行為,致使懷孕女性死亡,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如果因此致使其受重傷,法定刑為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3.上述1之未遂犯亦須處罰

 

(五)介紹墮胎罪

行為人如果以文字、圖畫或其他方法,公然界少墮胎的行為,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的行為,法定刑為一年以ˋ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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